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56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知立 (已歿)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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