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27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黃贊育 被告 魏心怡 (原姓名 魏馨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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