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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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3號再審原告 鄭恩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方榮 田間給付借款聲請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