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二年度埔交簡字第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埔交簡字第三三號),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四年度埔交簡字第二八號),並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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