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8號
101年度易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東騰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蘇萬霖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洪美金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
365號、100年度偵字第15368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013號)暨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4013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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