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023號債權人 吳世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鳳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除票號0000000號外之其餘5張支票,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葉鳳珠,請表明就上開支票請求債務人葉鳳珠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分別以發票人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