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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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晨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97號、第10612號、第11295號、第1129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765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55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晨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晨坤可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以及遮斷金流斷點,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嘉義縣太保市之某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提供作為存款、提款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詐取財物及洗錢。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與其所屬詐欺犯罪集團於取得本案彰銀帳戶資料後,其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 許弘穎 、 吳宗樺 、 王晨 、楊 王元銘 、 林庭薇 (下稱許弘穎等5人)行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彰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而產生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許弘穎等5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陳晨坤於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本院金訴卷第42頁)。
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112年4月26日彰新明字
第1120000016號函暨函附之申請人資料、交易明細、112年5月8日彰新明字第1120000020號函暨開戶人基本資料(含開戶人影像)及交易明細、112年6月1日彰新明字第1120000028號函暨函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112年6月5日彰作管字第1120044530號函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20050472號函暨函附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5日彰作管字第1120071893號函暨函附之交易明細查詢1份(見警卷第35至47頁,112年度偵字第9997號【下稱偵9997】卷第5至8、29至31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2號【下稱偵10612】卷第12至17頁,112年度偵字第11295號【下稱偵11295】卷第22至25頁,112年度偵字第11296號【下稱偵11296】卷第7至8頁)。
㈢被害人許弘穎部分:
⒈被害人許弘穎於警詢之指述(見偵9997卷第3頁)。
⒉手機通話記錄翻拍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見偵9997卷第9、11頁)。
⒊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分(見偵9997卷第12、15、19頁)。
㈣告訴人吳宗樺部分:
⒈告訴人吳宗樺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0612卷第3頁)。
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10612卷第8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存摺匯款紀錄、手機通話記錄翻拍截圖各1份(見偵10612卷第10、11頁)。
㈤告訴人王晨部分:
⒈告訴人王晨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1295卷第3至5頁)。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11295卷第10、14頁)。
⒊FB首頁(Mokuratoys【模藏】)及手機通話記錄翻拍截圖、網
路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見偵11295卷第17至21頁)。
㈥告訴人 楊王元銘 部分:
⒈告訴人楊王元銘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1296卷第9至10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手機通話記錄截圖各1份(見偵11296卷第11頁)。
⒊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11296卷第11反面至14頁)。
㈦告訴人林庭薇部分:
⒈告訴人林庭薇於警詢之指述(見警卷第9至12頁)。
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第13、17、23至25、27、29至30、33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截圖各1份(見警卷第31至32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
765號移送併辦意旨部分,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提供本案彰銀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之金融資料等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許弘穎等5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數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前述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洗錢罪,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洗錢犯行,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此詐騙集團犯案
猖獗,利用民眾急迫、輕率或經驗不足而陷於錯誤匯入款項後,以人頭帳戶存提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仍將本案彰銀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率而提供他人使用,容任彼等使用遂行犯罪。雖被告並非最終獲取上開款項利益之人,惟其所為已實際造成許弘穎等5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國家機關追查上開詐騙人士或許弘穎等5人尋求救濟均更加困難,降低上開詐騙人士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社會上詐欺取財盛行之歪風;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未與許弘穎等5人達成和解、於本案案發前未有遭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狀況、居於幫助犯之地位、提供本案彰銀帳戶之犯罪動機等節,暨其於本院自陳之學歷、經歷、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涉及個人資料隱私,不予揭露,見本院金訴卷等43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是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偵查案號時間詐騙方式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1許弘穎(未提告訴)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97號112年3月23日18時52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佯裝為「稑珍蔬食」電商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許弘穎佯稱:系統錯誤致遭重刷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行為(其中1筆如右列之匯款)。112年3月23日20時7分許,轉帳13,069元至本案彰銀帳戶。2吳宗樺(提出告訴)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12號112年3月23日18時32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佯裝為「MAN包店」電商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宗樺佯稱:因內部作業操作錯誤,遭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以ATM轉帳才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行為(其中1筆如右列之匯款)。112年3月23日19時48分許,轉帳28,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本案彰銀帳戶。3王晨(提出告訴)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95號112年3月23日21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模藏」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晨佯稱:訂單有問題,需要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變更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行為(其中5筆如右列之匯款至本案彰銀帳戶)。1、112年3月24日0時7分許,轉帳69,189元。2、112年3月24日0時29分許,轉帳9,999元。3、112年3月24日0時30分許,轉帳9,998元。4、112年3月24日0時31分許,轉帳9,997元。5、112年3月24日0時40分許,轉帳50,158元4楊王元銘(提出告訴)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96號112年3月23日20時15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佯裝為「SCC玩具屋」電商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楊王元銘佯稱:因員工疏失不慎加入VIP等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行為(其中2筆如右列之匯款至本案彰銀帳戶)。1、112年3月23日20時51分許,轉帳13,136元。2、112年3月23日21時8分許,轉帳10,134元。5林庭薇(提出告訴)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765號112年3月23日19時14分許起詐欺集團先後偽裝為稑珍電商平台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庭薇佯稱:因平台系統遭駭致遭異常設定為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行為(其中3筆如右列之匯款至本案彰銀帳戶)。1、於112年3月23日19時59分許,轉帳19,123元。2、112年3月23日20時7分許,轉帳49,985元。3、112年3月23日20時8分許,轉帳16,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