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柯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⑵新台幣叁拾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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