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麗儒 債務人 梁幹 揮債務人 翁萬達
一、債務人 梁幹揮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梁幹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翁萬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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