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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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陳家乾 被告 王麒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廖振杰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2人涉犯詐欺等案件,於112年7月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戳章),而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第67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可稽,故依前揭說明,原告目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又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重新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