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逸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逸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逸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5年7月15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0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馬簡字第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