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好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103年度訴字第66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式即有違背,且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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