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王利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元(計算式:3.8×26,000=98,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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