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41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因與債務人 楊宗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 楊忠坤 」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楊宗坤」(非楊忠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