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債權人 李佳蓉
王淑慧 林政樺 陳采秀 賴昱誠 陳鎰明 李怡靜 廖苡辰 陳孟玄
王威雄 趙子華 周士哲 共同上列債權人李佳蓉等十二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各自請求之金額,及載明特定日期之利息起算日。
二、補正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債務人應「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