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吳定紘 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700元(5×34×10-1,000=7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4年1月至6月份)之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若無,請併予說明之。
四、請聲請人提出足資證明其與甲○○間確有20萬元借貸關係存在之相關證據,並應提出甲○○確有給付該20萬元借款之相關證據(如匯款資料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聲請人提出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資料。
八、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尚有其他人居住於戶籍地址,請釋明就水電費用如何負擔(究係全額負擔或部分負擔,若為全額負擔,請釋明原因),並請檢附繳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