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黃素梅 即有仁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永峰玻璃有│玉山商業銀│106年1月25日│160,641元│0000000│無│││限公司盧│行連城分行│││││││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