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威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沛濬 │聯邦銀行新│106年1月15日│234,000元│UA0000000│││││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