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吳清龍

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吳雨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司簡調字第1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吳雨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司簡調字第138號),符合法律扶助資力不足扶助標準,無力支付裁判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按其主張觀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