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71號

原告 謝芷昕

被告 黃思銓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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