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債權人 蕭逸軒 (即 蕭民義 之繼承人)債權人 蕭逸倫 (即蕭民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秀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秀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秀芬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向蕭民義借款共新台幣400萬元,然迄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蕭民義之繼承人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查,本件債權人自陳上開借款之清償期為民國106年
3月28日,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