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沈建宏
章嘉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蔡金塔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兩獨立訴訟一同起訴,兩訴間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是前揭二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4550元(即原告章嘉雯與被告間,計算式如附表一)及425萬5822元(即原告沈建宏與被告間,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各徵裁判費1萬6741元、4萬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一: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權利│財產價額││││(㎡)│(新臺幣)││範圍│(新臺幣)│├──┼──────────────┼────┼────┼────┼──┼─────────┤│1○○○鄉○○○○段○○○○號│473│6700元│章嘉雯│1/2│158萬4550元│└──┴──────────────┴────┴────┴────┴──┴─────────┘附表二: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權利│財產價額(新臺幣,││││(㎡)│(新臺幣)││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鄉○○○○段○○○○號│1000│3000元│沈建宏│1/2│150萬元│├──┼──────────────┼────┼────┼────┼──┼─────────┤│2○○○鄉○○段○○○○○號│491.09│2500元│沈建宏│1/2│61萬3863元│├──┼──────────────┼────┼────┼────┼──┼─────────┤│3○○○鄉○○段○○○○○號│633│2500元│沈建宏│1/2│79萬1250元│├──┼──────────────┼────┼────┼────┼──┼─────────┤│4○○○鄉○○○○段○○○○號│627│2500元│沈建宏│1/2│78萬3750元│├──┼──────────────┼────┼────┼────┼──┼─────────┤│5○○○鄉○○○○段○○○○號│667.01│1700元│沈建宏│1/2│56萬6959元│├──┴──────────────┴────┴────┴────┴──┴─────────┤│財產價額合計:新臺幣425萬5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