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榮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信用紀錄查詢,一般消費及預支現金日期為09/01/05,最近繳款08/18/05,請提出最後一筆消費及預支現金明細,如最後一筆消費及預支現金明細係在民國94年8月19日以後,則自94年8月1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