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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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被上訴人原告 黃金炎 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
林火炎 律師 彭傑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