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士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士富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