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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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046號上訴人 戴永傳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張克西 律師被上訴人般若妙園法定代理人 沈秋美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如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5年3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364D之地上建物面積1,93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及建物經鑑定結果,其價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9,755,000元(見外放鑑定報告書第38頁)、64,815,080元(見外放鑑定報告書第33頁),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570,08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2,266元、第二審上訴費1,968,399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8,520元、第二審裁判費567,78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3,746元(0000000-000000=933746)、第二審裁判費1,400,619元(0000000-000000=0000000),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