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9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95號被付懲戒人 林慶瑞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林慶瑞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因涉嫌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等案,業經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及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下同)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於緩刑期間內應向國庫支付捌拾伍萬元。」確定,謹將被付懲戒人犯罪情事臚列如下:
(一)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被付懲戒人與林○良係兄弟關係,民眾邱○香向吳○輝借貸100萬元,並相約償還情形。 邱民 未依約償還, 吳民 要求 林民 代其催討前述金錢。林民告知被付懲戒人後,與龔○勇等人基於恐嚇邱民之犯意聯絡,推由 龔民 於102年8月15日至20日間多次致電邱民催討債務並恐嚇,致邱民心生畏懼及擔慮自身安全。嗣於102年9月6日邱民、龔民、吳民等至臺中市○○區○○○路上之「精誠法律事務所」,共同簽立和解書1份,約定邱民日後每月15日償還3萬
5千元,林民、龔民及被付懲戒人分得其中1萬5千元。
(二)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陳○雄以20萬元委託陳○文處理其債務糾紛,惟陳○文未積極處理。被付懲戒人遂與龔○勇、林○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4、5人共同基於恐嚇陳○文及妨害其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於
102年11月中旬,由龔、 林人 等約陳○文至臺中市○○路上「翁記茶坊」,向其催討上開金錢,並違反其自由意願,自行坐上陳○文駕駛之車輛後座,迫使其返家自行取出8萬8千元交予龔民。龔民另多次致電及簡訊恐嚇陳○文,致使其心生畏懼,恐影響生命及身體安全,嗣於
102年11月21日、12月31日許,分別在臺中市○○路○○○路口、臺中市○○路○○○街口,陳○文各交付3萬2千元及7萬元予龔民。
(三)共同犯重利罪部分:被付懲戒人、成○玄及林○良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明知民眾何○菁等人需款孔急,陷於急迫情形之際,先後於99年12月起至102年9月止在臺中市○區○○街等地,貸予金錢供渠等周轉,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0110號、10560號、10561號、12530號起訴書1份。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1份。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 麟刑 昇103訴930字第1040093271號函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慶瑞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慶瑞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員警,與 成宇玄 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與 林威良 則為兄弟關係。被付懲戒人、成宇玄及林威良等3人; 吳政輝 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銘 」之成年男子,均各別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而被付懲戒人、 龔志勇 、 汪秋興 、 黃翔飛 、 葉雲生 及 林子翔 則共同或分別基於恐嚇、強制及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 邱麗香 因經營設在臺中市○○區○○○○路○○號「立全冷凍食品行」,急需籌措金錢以兌現票款,吳政輝與綽號「阿銘」之成年男子,即趁邱麗香急需資金周轉,陷於急迫情形之際貸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與邱麗香約定每10天為1期,每期利息10萬元,當場扣除第1期利息後實際交付90萬元,並要求邱麗香開立發票日分別為101年6月26日及27日,面額均為50萬元之支票2張供作擔保,日後再向邱麗香收取利息,而以此貸款取息之手段,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邱麗香所開立之前述支票屆期均未獲兌現,亦未按期償還前述借款本息,致使吳政輝心生不滿,要求林威良代為向邱麗香催討前述債務,並與之約定所催討回之款項由吳政輝與林威良朋分。經林威良再將上情轉告被付懲戒人知曉後,被付懲戒人、林威良及龔志勇即共同基於恐嚇邱麗香之犯意聯絡,推由龔志勇於102年8月15日至20日間,假冒客戶前往由邱麗香經營之前述食品行,並索取邱麗香之名片1張後,喬裝客戶致電邱麗香對之佯稱欲訂貨,要求邱麗香前往臺中市○○路○段○○○○街口附近見面,邱麗香依約前往後,查覺該處所並無店面,認為有異,旋即返回公司。未久龔志勇即致電邱麗香對其恫稱:「他是專門替人討債的,妳就配合一點出來見面,讓他好做事,他就是最近新聞報導的暴力討債集團中,唯一沒有被抓到的那個」等語,致使邱麗香聞訊後,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邱麗香之身體及生命安全。之後龔志勇復再三致電邱麗香洽談前述債務清償事宜,邱麗香因擔慮自身安危,即與龔志勇約定102年8月底,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見面。屆期後邱麗香因驚恐萬分,偕同所僱用之員工 蕭郁憲 與之共同前往,而龔志勇則獨自前來現場。雙方見面後,龔志勇復再次以前述言詞恐嚇邱麗香,致使邱麗香聞訊後,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邱麗香之身體及生命安全。邱麗香遭龔志勇以前述恐嚇手段脅迫償還債務,立即於102年9月初,經由設在臺中市○○區○○○路上之「精誠法律事務所」內之執業律師與龔志勇協調和解事宜,惟此次龔志勇出具1份由吳政輝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之支付命令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756號),律師要求需吳政輝本人親自出面洽談,龔志勇與被付懲戒人商議後,即於102年9月6日由龔志勇、林威良偕同吳政輝共同前往上開律師事務所,邱麗香則委託上開律師出面共同簽立和解書1份,約定邱麗香日後需於每月15日償還3萬5千元,並將款項匯入由 林子峻 (林威良之子)申設之郵局帳戶,由林威良、被付懲戒人及龔志勇分得其中1萬5千元,再由林威良將其餘2萬元匯至吳政輝指定之金融帳戶。邱麗香日後即依照上開還款方式按期償還債務,龔志勇等人始無繼續恐嚇邱麗香。
(二) 陳輝雄 前與設在臺中市○○區○○○街○○○號「太陽之神房屋仲介公司」之負責人 江支松 有債務糾紛,2人協調未果,陳輝雄即以20萬元委託 陳鴻文 介入協調前述債務糾紛,但陳鴻文取得上開金錢後卻未積極處理,被付懲戒人獲悉上情,並與龔志勇商議結果,均認為係陳鴻文居間作梗而心生不滿,被付懲戒人遂與龔志勇、綽號「金牌」之林子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4、5人共同基於恐嚇陳鴻文及妨害陳鴻文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推由不詳男子先於102年11月中旬,致電邀約陳鴻文單獨前往設在臺中市○○路上之「翁記茶坊」,龔志勇再夥同林子翔及前述男子到現場,雙方見面後,即由龔志勇向陳鴻文催討上開款項,並違反陳鴻文之自由意願,推由2名男子坐上由陳鴻文自行駕駛之車輛後座,而龔志勇等人則駕車尾隨在後之方式,迫使陳鴻文返家自行取出8萬8千元交予龔志勇。龔志勇及林子翔再於11月21日18時
31分許及55分許,共同以龔志勇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陳鴻文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鴻文約定前往臺中市○○路○○○路口之統一便利商店。陳鴻文於該日晚上8、9時許,獨自駕車前來,而龔志勇則夥同林子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共約7、8人,共乘
2輛自小客車到現場,雙方見面後,龔志勇及林子翔等人再度因前述債務糾紛與陳鴻文發生口角衝突,龔志勇及林子翔等人即當場基於恐嚇陳鴻文之犯意聯絡,推由林子翔對陳鴻文恫稱:若不返還前述款項,就要處理你等語,致使陳鴻文聽聞後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陳鴻文之身體及生命安全,只好再將3萬2千元現金交付龔志勇。而龔志勇約1、2天後,在臺中市○○路○○○○路○○路口,將3萬元現金交與林子翔以答謝其協助向陳鴻文催討上開債務。龔志勇見陳鴻文遲未處理剩餘債務,再先後基於恐嚇陳鴻文之犯意,分別於102年11月28日17時44分許、12月2日15時59分許、4日21時
52分許及5日23時53分許,以持用之前述行動電話門號傳輸內容為:「現在是怎樣?…給你臉不要臉??,你要逼我翻臉就對了!」、「四點了,你在裝肖耶!那就抱歉了!」、「我會叫人去你家拜訪你」及「你他馬的就躲好一點嘿」等語之簡訊內容至陳鴻文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致使陳鴻文閱覽後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陳鴻文之生命及身體安全。嗣陳鴻文因宥於龔志勇之黑道勢力,經與龔志勇協商結果,再於102年12月31日18時
20分許,在臺中市○○路○○○街口,再將7萬元現金交付龔志勇。
(三)被付懲戒人、成宇玄、林威良及 陳畇蓁 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需款孔急、急需資金周轉,陷於急迫情形之際,竟仍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貸予金錢供其等周轉(借款之時間、地點、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並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0110號、10560號、10561號、1253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4年,於緩刑期間內應向國庫支付85萬元(以下略)。已於104年8月24日確定。
四、以上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昇103訴930字第1040093271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慶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紋麗附表一(轉引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
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判決附表一)┌─┬───┬────┬────┬────┬────┬────┐│編│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利息計算│質押證件││號││││(新臺幣│方式│及供作擔││││││)││保之票據│├─┼───┼────┼────┼────┼────┼────┤│一│ 何惠菁 │(1)101│臺中市○│5萬元│每月│面額5││││年○○○區○○街││5,000元│萬元之本││││某日│││(經換算│票及支票│││││││年利率為│各1張│││││││120%),││││││││預扣第1││││││││期利息,││││││││實際交付││││││││金額為4││││││││萬5,000││││││││元││││├────┼────┼────┼────┼────┤│││(2)102│臺中市○│15萬元│每月1│面額15││││年6月│○○路之││萬5,000│萬元之本││││某日│代辦公司││元(經換│票及支票│││││││算年利率│各1張│││││││為120%││││││││),預扣││││││││第1期││││││││利息,實││││││││際交付金││││││││額為13││││││││萬5,000││││││││元││├─┼───┼────┼────┼────┼────┼────┤│二│ 唐柏紳 │102年4│臺中市○│19萬元│每月本息│國民身分││││月底│○區○○││1萬│證及機車│││││路○○○││3,000元│駕照正本│││││○路口││(經換算│各1張│││││││年利率約│及面額│││││││為32%)│50萬元││││││││之本票1││││││││張│├─┼───┼────┼────┼────┼────┼────┤│三│ 葉鎮豪 │(1)自│不詳│3萬元至│每15日│機車駕照││││100年間││10萬元│一期,每│正本1││││某日開始│││期利息│張及借款│││││││3,000元│金額與第│││││││至1萬│一期利息│││││││元(經換│加總面額│││││││算年利率│之本票1│││││││為240%│張│││││││),均預││││││││扣第一期││││││││利息││││├────┼────┼────┼────┼────┤│││(2)102│臺中市○│7萬元│每15日│同上││││年6月│○路「文││一期,每│││││15日│心國小」││期利息││││││旁││7,000元││││││││至1萬││││││││元(經換││││││││算年利率││││││││為240%││││││││),均預││││││││扣第一期││││││││利息││├─┼───┼────┼────┼────┼────┼────┤│四│ 黃上國 │101年4│臺中市○│7萬元│每月每萬│面額7││││月3日│○○路○││元400│萬元支票│││││○村路口││元(換算│及本票各│││││││年利率│1張│││││││48%),││││││││預扣第一││││││││期利息,││││││││實際交付││││││││6萬││││││││5,800元││├─┼───┼────┼────┼────┼────┼────┤│五│ 莊欣陵 │101年4│臺中市○│20萬元│每月利息│面額20│││(胞弟│月23日│○區○○││3萬元(│萬元支票│││ 莊賀年 ││路○○○││換算年利│及本票各│││借款)││路口││率180%│1張│││││││),預扣││││││││第一期利││││││││息,實際││││││││交付17││││││││萬元││├─┼───┼────┼────┼────┼────┼────┤│六│ 劉善蓁 │102年2│臺中市○│21萬元│分36期│面額21││││月7日│○區○○││攤還,每│萬本票1│││││路○段││月本息│張│││││○○○號││12,691││││││前││元(換算││││││││年利率││││││││40.72%)││├─┼───┼────┼────┼────┼────┼────┤│七│ 林新貴 │102年4│彰化縣彰│57萬元│分48期│面額70││││月30日│化市○○││攤還,每│萬本票1│││││路○○○││月本息│張│││││號前││27,646││││││││元(換算││││││││年利率││││││││33.20%)││├─┼───┼────┼────┼────┼────┼────┤│八│ 洪慧燕 │102年7│臺南市○│7萬元│分12期│面額7││││月26日│○區○○││攤還,每│萬本票1│││││路○號││月本息│張│││││││7,898元││││││││(換算年││││││││利率││││││││35.39%)││├─┼───┼────┼────┼────┼────┼────┤│九│ 黃學文 │101年│桃園縣楊│18萬元│分24期│面額18││││12月│梅市○○││攤還,每│萬本票1││││23日│街○○號││月本息│張、自小│││││││13,045│客車│││││││元(換算│0475-SC│││││││年利率│號擔保│││││││36.96%)││├─┼───┼────┼────┼────┼────┼────┤│十│ 古廣銀 │(1)自│桃園縣楊│25萬元│分36期│上海商業││││102年5│ 梅市富岡 ││攤還,每│銀行金融││││月14日│火車站前││月本息│卡1張│││││廣場││15,109│、面額│││││││元(換算│25萬元│││││││年利率│本票1│││││││39.18%)│張│││├────┼────┼────┼────┼────┤│││(2)自│桃園縣楊│15萬元│分36期│面額15││││102年│ 梅市瑞原 ││攤還,每│萬本票1││││12月下│國小前││月本息│張││││旬│││9,065元││││││││(換算年││││││││利率││││││││39.18%)││└─┴───┴────┴────┴────┴────┴────┘附表二(轉引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0號、
103年度易字第2419號判決附表二)┌───┬───────────┬──────────────┐│被告│罪名│主刑│├───┼───────────┼──────────────┤│林慶瑞│(一)共同犯恐嚇危害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全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共同犯剝奪他人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動自由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共同犯重利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