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據聲請人提出計算書1份、釋明費用單據1紙,經本院查核無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二分之一,確定為新台幣11,9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11,098元│聲請人││├────────┼──────┼──────┼────────┤│94年5月2日複丈費│││││、建物測量費及地│4,225元│聲請人│││籍圖謄本費││││├────────┼──────┼──────┼────────┤│94年5月30日複丈│1,600元│聲請人│││費及建物測量費││││├────────┼──────┼──────┼────────┤│94年11月11日複丈│││││費、建物測量費及│7,000元│聲請人│││地籍圖騰本費││││├────────┴──────┴──────┴────────┤│合計:2392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