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上訴人 陳張阿輝 (即 陳幼麵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輔助人 陳惠珍 (即陳幼麵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德 律師被上訴人 陳祖蔭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莊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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