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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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聖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聖宏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聖宏因缺氧性腦病變、骨盆骨折、雙側創傷型氣胸、左手腕開放性傷口、左側髖部轉子間骨折等症狀,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23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該裁定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另經本院送 周孫元 診所進行精神鑑定後,結果認被告「符合其他疾病所致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有該診所109年6月17日元字第1090000043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按,是足認被告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所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程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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