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92號抗告人 詹曜銘
詹閎善 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詹宗軒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108年度家救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詹曜銘、詹閎善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經郵寄至抗告人所陳報之地址,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其他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8年9月9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並於期間經過後發生送達效力,此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抗告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陳嘉宏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育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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