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洪哲聖 被告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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