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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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戴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百分之二.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