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李萬福 被告 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萬5,000元(即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鄉○○段○○○○○號土地之價值,計算式:土地面積1,75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