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0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及其數量欄所列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萬元」,顯非正確,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