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44號原告 何光文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律師
許名志 律師 袁瑋謙 律師被告 賴秀珍
陳學信 林玉容 高練 靈珠 曾淑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告 李妙珏 受告知人 陳一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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