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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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月香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月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月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顏月香因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交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②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0年9月27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79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珍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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