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再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賴鳳 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理由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元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誤載為聲請裁定更正狀),未具上訴聲明及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之聲明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