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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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96號聲請人高雄縣阿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 王森山 即 王冠雄
號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王林招弟 於①民國73年5月9日、②民國78年12月22日、③民國83年1月7日、④民國83年11月
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800,000元、②6,500,000元、③24,000,000元、④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民國73年5月7日起至民國83年5月7日止、②自民國78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20日止、③自民國83年1月5日起至民國103年1月4日止、④自民國8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王林招弟於民國86年2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高雄縣阿蓮鄉農會借款、其借款金額四筆共合計20,000,000元,另相對人甲○○於民國87年10月13日邀同被繼承人王林招弟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以上共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40,000,000元,其約定利息之計算、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每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王林招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抵押義務人王林招弟於民國88年12月2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即相對人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五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七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