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佳怡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佳怡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又被告在犯罪後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受
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守相關
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前行,肇生本案車禍事故,並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實應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共識,迄未成立調解,此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按;並考量告訴人之意見,有刑事聲請狀(陳述意見)附卷為憑;又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應屬良好;再衡酌告訴人受傷程度、被告之過失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學股
112年度偵字第20098號被告李佳怡女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怡於民國111年9月21日11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騎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移往隔壁停放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 劉時旭 站立在其車前左側,因而車前輪擦撞劉時旭之左小腿,致劉時旭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劉時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佳怡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時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劉時旭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車籍資料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圖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檔案儲存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李佳怡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肇事後,於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在場且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韻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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