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茗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茗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羅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