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37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被告 張原泰 (改名前: 張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參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