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5號原告 王志祥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狀中請求撤銷之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記載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105年6月8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534339900號裁決書」,然訴狀所附之高雄市0000000道路0000000000號乃係「105年6月21日高市交裁字第32-Z00000000號」,請確定欲提起撤銷之原處分為何,若為前者,請提出原處分文件;若為後者,原告須於起訴狀中補正所請求撤銷之裁決書正確日期及字號。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原處分文件或補正請求撤銷之裁決書證正確日期及字號,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