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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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鄭達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達華(原名: 鄭紹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鄭達華(原名:鄭紹興)最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