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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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514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韋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