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2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被上訴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被上訴人 劉冠余
劉政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被上訴人 劉子瑩
劉冠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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