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