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224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