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 王俊智 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賴惠文 ( 賴佳源 之承受訴訟人)
賴惠嬿 (賴佳源之承受訴訟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