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洪榮三
江桂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宜茜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